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3)应提示法庭准备或自备播放设备,以便于视听资料当庭出示和对方当事人质证; (4)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进行真实性的鉴定; (5)如果视听资料为照片的,对方对照片内容提出异议的,如果现场仍然存在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现场核实。 4.6 电子数据的举证方法 (1)应当将电子数据的载体原物提交法庭,并将相关内容整理成文字稿(参照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2)应当向法庭说明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以使法庭了解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3)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说明,以使法庭了解其证明对象; (4)如果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应当与电子数据的载体一并向法庭出示。 4.7 证人证言的举证方法 (1)事前应当为拟出庭人员制作一份谈话笔录或调查笔录,并提前法庭; (2)应当组织证人出庭,并告知证人携带身份证件; (3)事前应当告知证人在法庭的注意事项,需要证明目的及内容,法庭可能提问的问题; (4)应当将证人出庭的情况提前告知法庭; (5)证人在作证前,不得允许证人旁听庭审; (6)证人持有证据的,可以出庭时携带并向法庭出示; (7)证人不愿意或不方便出庭作证的,可以由两名团队成员为其制作笔录,并向法庭提交,同时要求法庭核实; (8)对于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笔录(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应当向法庭出示,同时向法庭申请向相关证人核实。 4.8 鉴定意见的举证方法 (1)如果申请了鉴定,在庭前应当向法庭获得书面鉴定意见; (2)应当向法庭说明鉴定结论及得到该结论的核心依据,并向法庭说明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对象; (3)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的鉴定,鉴定结果对我方有利,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 (4)如果鉴定结论中有选择性事项的,就选择性事项,应当提交证据。 4.9 勘验笔录的举证方法 (1)应当在庭前获得勘验笔录,并进行分析和归纳; (2)应当向法庭明确该勘验笔录的证明对象。 5.证据清单的制作 5.1证据清单的制作原则 (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2)效率使用原则; (3)便于引用的原则; (4)高雅美观; (5)简单得体。 5.2证据清单的分类 (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5.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