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2)参与形成的主体如果系案件当事人,可以采用与本案其他法律文件中相同的简称。 5.4.6证明对象的设置 (1)证明内容前应当加注“证明:”。 (2)原则上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一一对应。 (3)原则上每一份证据对应一个证明对象。 (4)如果多份证据证明同一证明对象的,可以合并“证明对象”并注明所合并的证据共同证明的事实。 (5)如果就同一证明对象需要缓引其他证据的,应当注明所援引的证据编号。 (6)依据多数证据需要制作一份独立法律文件的,可以将该法律文件作为一份独立的演绎证据,但应当注明该演绎证据所依据的具体证据。 5.4.7证据页码的设置 (1)采用页码而非证据的页数,页码编排从第1页开始设置,以方便庭审时快速查找。 (2)每一份证据所对应的页码为该份证据的第1页所对称的页码编号。 5.4.8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就每一份证据,注明系原件还是复印件。 5.4.9“以上证据材料共计项”的设置 在该项内容中应当在对应的单元表格中注明所有证据总页数,以及原件页数、复印件页数。 5.4.10提交人信息的设置 在此项中注明提交人的全称及提交时间,并设置为宋体小四加黑。 5.5证据清单的使用 5.5.1如果证据清单采用表格方式制作的,应当在庭审前将表格格式转换成word文档格式,然后将转移后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便于直接作为法庭记录的组成部分。 5.5.2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或证据,可以将证据清单转化为“举证意见”,进一步详细列明所证明的对象,以及证明过程等。 6.其他 6.1本举证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6.2各团队成员注意收集在举证中遇到的新问题,以便及时对本指引进升级,使其更有效能。 二、民事案件质证指引 1.总则 1.1民事案件中的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的意见。质证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及其证明对象的辩论,最终使法庭做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1.2质证方通过质证程序应当达到如下效果: (1)通过直接否定对方证据,使对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 (2)通过有效否定对方证据或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法官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