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作者 张健 来源 法悟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23

  (2)参与形成的主体如果系案件当事人,可以采用与本案其他法律文件中相同的简称。

  5.4.6证明对象的设置

  (1)证明内容前应当加注“证明:”。

  (2)原则上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一一对应。

  (3)原则上每一份证据对应一个证明对象。

  (4)如果多份证据证明同一证明对象的,可以合并“证明对象”并注明所合并的证据共同证明的事实。

  (5)如果就同一证明对象需要缓引其他证据的,应当注明所援引的证据编号。

  (6)依据多数证据需要制作一份独立法律文件的,可以将该法律文件作为一份独立的演绎证据,但应当注明该演绎证据所依据的具体证据。

  5.4.7证据页码的设置

  (1)采用页码而非证据的页数,页码编排从第1页开始设置,以方便庭审时快速查找。

  (2)每一份证据所对应的页码为该份证据的第1页所对称的页码编号。

  5.4.8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就每一份证据,注明系原件还是复印件。

  5.4.9“以上证据材料共计项”的设置

  在该项内容中应当在对应的单元表格中注明所有证据总页数,以及原件页数、复印件页数。

  5.4.10提交人信息的设置

  在此项中注明提交人的全称及提交时间,并设置为宋体小四加黑。

  5.5证据清单的使用

  5.5.1如果证据清单采用表格方式制作的,应当在庭审前将表格格式转换成word文档格式,然后将转移后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便于直接作为法庭记录的组成部分。

  5.5.2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或证据,可以将证据清单转化为“举证意见”,进一步详细列明所证明的对象,以及证明过程等。


  6.其他


  6.1本举证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6.2各团队成员注意收集在举证中遇到的新问题,以便及时对本指引进升级,使其更有效能。


  二、民事案件质证指引


  1.总则


  1.1民事案件中的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的意见。质证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及其证明对象的辩论,最终使法庭做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1.2质证方通过质证程序应当达到如下效果:

  (1)通过直接否定对方证据,使对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

  (2)通过有效否定对方证据或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法官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