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作者 张健 来源 法悟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23

  (3)通过否定或利用对方证据,进一步强化已方主张事实的客观性,以增强已方在法官心中的诚信度,降低我方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4)通过质证减小法庭在对已方有利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

  1.3质证时必须对举证一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1.3.1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真实性无异议;

  (2)对真实性有异议;

  (3)因为并非该证据的当事方,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1.3.2对证据的证明对象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证明对象无异议;

  (2)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并提出具体异议和理由。

  1.3.3确认该证据或证明对象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如果没有关联,应当向法庭提出并说明理由。


  2.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2.1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然后向委托人了解如下情况:

  (1)听取委托人对该等证据的综合性意见;

  (2)向委托人充分了解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

  (3)向委托人了解证据的真实性,评估对方是否能够出示证据原件;

  (4)向委托人确认是否同意对方当事人的证明对象。

  2.2依据向委托人了解的情况,确定对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中哪些属于证明其主张的关键性证据,哪些是影响我方主张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然后充分评估该证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整体影响。

  2.3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一步完善举证和质证策略,并通过提交新证据制订反制策略。

  2.4依据前述的评估和分析,制订具体的质证方案。

  2.5依据制订的质证方案撰写书面质证意见,并在庭前将书面质证意见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方便法庭准确记录。


  3.质证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3.1必须就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明确发表意见。

  3.2对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当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的信任。

  3.3对于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调查取得或核实的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充分评估风险后应当予以确认。

  3.4对于对方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应当果断予以否认,并向法庭简要说明理由。

  3.5质证策略应当与辩论意见保持高度一致。

  3.6必须全面查证对方提交的证据,充分挖掘举证方提交证据中的全部信息并进行辨识。

  3.7通过质证的精细化策略影响对方必胜信心,以便在案件不利时有机会通过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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