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作者 张健 来源 法悟 浏览 发布时间 15/01/23

  3.8质证意见务必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与己方主张保持高度一致。

  3.9质证时应当简短、果断、坚定、充满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犹豫或模棱两可的表现。

  3.10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我方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3.11充分评估和预防在质证中因自认事实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4.对各类证据质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4.1对“当事人陈述”质证时应当注意:

  (1)就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中的陈述明确发表认可还是否认的意见;

  (2)如果不认可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向法庭提出充分理由;

  (3)在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法庭提出的问题,并迅速分析法庭提出此问题的目的,然后及时、慎重地回答法庭的提问。如果遇到一时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当直接向法庭说明,并向法庭申请庭后核实,切忌没有目的地随意回答法庭提问。

  4.2对“书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必须要求对方提交书证原件,然后才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对不能提供原件的书证原则上拒绝质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原件,法庭要求附条件发表质证意见的,在核对笔录时必须确认是否在笔录中明确了所发表质证意见的前提;

  (2)核实并确认证明对象是否与所质证据一一对应,同时应当认真阅读书证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该证据的前提下发表质证意见。

  4.3对“物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查看物证的实物,否则不对物证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2)查看物证的外在表征及所附的标牌、说明书等文件中记载的内容,逐项核实其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4.4对“视听资料”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确认该视听资料是在交易进程中形成,还是在争议发生后形成;

  (2)确认视听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剪辑;

  (3)如果该视听资料是真实的,应当明确予以确认。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应当慎重,以避免不利的鉴定结论,使法庭丧失对我方的信任。

  4.5对“电子数据”质证时应当注意:

  (1)确认电子数据是否源自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以及是否容易被一方当事人修改;

  (2)确认电子数据与本案当事人的关联性,如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的所有者是否与本案当事人有关;

  (3)如果电子数据是真实的,且容易被法庭核实,应当予以确认。然后将质证重点放在证明对象及关联性方面。

  4.6对“证人证言”质证时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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