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作者 小牧 来源 本站 浏览 发布时间 15/02/02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


  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联系电话


  立案庭:010-67555787


  刑事审判第一庭:010-67555108


  刑事审判第二庭:010-67555209


  刑事审判第三庭:010-67107864


  刑事审判第四庭:010-67555409


  刑事审判第五庭:010-67555509


  审判监督庭:010-67555793


  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通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邮政编码:1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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