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和反思

作者 李维强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2/03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曾有两起案件在媒体的关注下进入公众的视野,一起是福建“念斌投毒案”被宣告无罪,一起是河南的杨波涛在羁押十年后被取保候审(两起案件的详情请百度搜索)。笔者关注的不是两案的具体案情,而是两案中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问题。涉嫌投毒的念斌自2006年8月8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直至2014年8月22日被宣告无罪,共羁押8年零14天。涉嫌强奸杀人的杨波涛自2003年12月17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2014年2月12日才因取保候审而走出看守所,羁押期限为10年零1个月26天。

“难道过去的十年都是法定羁押期限?”这是杨波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出的质问。同样也是所有公众对这两起案件当事人被长期羁押的是否合法的怀疑。为了回答上述疑问,笔者以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检法三机关配套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为依据,将我国刑事诉讼中一起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直至终审的法定羁押最长期限(所涉法条)进行初步统计,并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因所涉法条共计1922条,其中难免有梳理统计不详之处,望大家见谅并予批评指正!


对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


我们假设这起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且符合刑诉法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殊情形。那么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刑诉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其合法羁押期限如下:


  一、侦查阶段


1、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诉讼规则》、《程序规定》中对拘传也都做了类似规定。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之前的拘传是最长24小时,以1天计。

2、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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