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和反思
以上就是著名的、连普通公众都很清楚的捕前37天。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除流窜、多次、结伙作案之外,其他刑事犯罪,尤其是像上述念斌、杨波涛这种涉嫌单人一次性犯罪的,捕前拘留期限最长只有7天,加上批捕审查也不过14天。但实践中,公安机关总会找出各种理由将拘留期限延长到30天。 3、逮捕后侦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法律规定最长可达7个月。 虽然第15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较为特殊,可能一般案件均不符合,但其中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却是带有完全的主观色彩,根本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上述还仅仅是一般性的规定。如果具备以下两种情形,则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还有可能更长: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也就是说,一般顺利的情况下,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一个半月。但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则可另行计算审查期限。这样一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审查期限为1.5个月+1个月+1.5个月+1个月+1.5个月=6.5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