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和反思

作者 李维强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2/03

上述为正常情况下,如果存在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笔者曾亲历一起妨碍公务案件,检察院在经过一个月的审查起诉后,认为该案因案情所限不能由本区人民法院审理,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同级另一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收案的检察院对该案又历经一个月的审查才向法院起诉(所幸案情实在简单没有必要补充侦查)。期间再加上移送办理手续的时间,一起简单刑事案件在移送审判之前被告人已经被羁押7个月时间。而这些都将最终在法院的量刑过程中要予以考虑(原本可以判六个月的案件,因羁押期限已达8个月,则只能在8个月以上量刑了)。


三、一审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计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的情形,一起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最长为6个月。但,这只是顺利的情况。因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在一审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是可以建议补充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诉法解释》第223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上述四个法条,在一审审理期间,检察院还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且每次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审限均可重新计算。让我们设想一起案件如果按照这些规定将各种情况、期限都用足的话,那会是多长呢?6个月+1个月+6个月+1个月+6个月=20个月。算下来有点惊人,但这还不是最长时限,因为我们还没有计算报最高法院批准的情况:

《刑诉法解释》第173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案件仍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法律没有规定向最高法院申请以两次为限,我们姑且根据文意“可以再次”解释为两次,那就又是6个月。至此,一起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最长可达2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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