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和反思

作者 李维强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2/03

五、死刑复核阶段


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和二审中被判处死刑的话,则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还要经历一个“死刑复核程序”,以示对死刑案件的慎重。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审限,也就是说,这个过程或长或短由最高法院自行掌握。在此,我们按照实践中的情况,暂且估算为平均每个复核案件需要6个月左右时间。


  六、发回重审阶段


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在经历了两审程序之后就可以宣告结束,但仍有部分案件因为各种原因并不能结束。因为,还有可能被发回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227条、236条、239条的相关规定,共规定了四种发回重审的有关情形:

其中第22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这种原因发回重审的,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允许一次。

第227条,即一审中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发回重审的则未规定次数限制。

第236条,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第239条因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这两种情况也均可以发回重审。

这里,我们仅以第一种情况为例,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的情况进行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也就是说,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势必又要重新经历一个新的一审、二审程序。按照前面的计算结果,那就又是一个37个月零13天。再加上原来二审结束时所历经的52个月零6天,则为89个月零19天。

如果经过重审程序后,被告人仍然被判处死刑,则仍然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按照前述核准程序暂计6个月的话,那就是总计95个月零19天。

至此,就已经接近八年时间了。这还是因为2013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允许一次发回重审。在2013年之前,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

当然,从理论上讲,这还不是案件的最终结束,因为,如果最高法院经审查,最终不予核准死刑,是仍然可以发回重审的。念斌案件所经历的过程就是这样,大家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再一轮发回重审,案件历经十年并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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