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的梳理和反思

作者 李维强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2/03

五、法律应加大对超审限(时限)的惩处力度


综观整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只是对各阶段的审限(时限)做出了规定,但对超审限(时限)应如何处理却只字未提。实践中,个别案件承办人根本没有审限(时限)意识,以案子多、忙不过来为由肆意拖延办案期限。这都是因为没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惩罚机制所致。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对此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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