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冤假错案背后的刑诉理念冲突
在中国再度强调依法治国,奋力推进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近年来陆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带给人们太多的思考和困惑。最重要的,应当是对深层原因的探究。法治建设30多年来,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种。诸如权力干预、地方保护、刑讯逼供、办案人员素质、司法不公开、监督不力......如此等等。问题在于,这些原因虽然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迄今为止,对于消除这些原因的努力和方式,却仍然阻力重重,争论不休。这种现状,似乎已经成为一种难以解决的困扰,形成了阻碍法治化进程的羁绊。 那么,形成这种现状的根源又是什么?法治化进程中的阻力究竟来自何方?追根溯源,还是应当回到观念的自省。历史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无法超越其必经的历史阶段,而在每一个阶段的提升和跨越过程中,都必然要面对理念的更新。一种滞后的理念无法适应新的机制,反之,一个新的机制也无法在旧理念的围困中正常运行。而我们目前正是处于这种痛苦挣扎的尴尬境况之中,这也是困扰我们推进法治化进程的根源所在。 回顾和反思30多年来法治化的发展进程,可以发现一个十分令人困惑的问题:关于刑事诉讼的诸多理念至今还没有走出认识的误区。这些错误的认识,既束缚了我们的思想,也束缚了我们的行为。深入梳理和分析这些理念发展演变的过程和现状,冲破思维方式的桎梏,有助于排除前行中的困扰。 误区一:关于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的冲突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的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体现,也是国际社会普遍遵行的诉讼原则。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根本区别,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定位。如果以无罪推定为原则,那么,法律判决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假定为无罪,就应当以无罪之身而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各项权利。如果以有罪推定为原则,那么,在法律的判决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已经被假定为有罪,就会被当做罪犯对待,至少也是一种准罪犯的待遇。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定位的问题,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按无罪的人对待,不得剥夺或限制其权利;要么按有罪的人对待,可以剥夺或限制其权利。除此,别无选择。很显然,这是两种既不可能同时存在,也不可能同时不存在的原则。如果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就会因既是罪人又非罪人而无法定位。如果同时不存在,那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也同样无法定位。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模式中,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从来都是两种既不能共存,又无法超越的原则,除此之外不可能做出第三种选择。只是伴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实现了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