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冤假错案背后的刑诉理念冲突
十分遗憾的是,这种“超越”的观点在我们国家却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被视为反动理论而遭到批判,批判无罪推定原则最自信的理由也是最响亮的口号就是“实事求是”,声称“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只坚持实事求是。”但是,批判者却没有认真思考过,“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的观点在逻辑上其实是一种冲突,而这种在否定无罪推定基础上所形成的冲突,所导致的后果只能是有罪推定。因为在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之间并没有中间道路可走,这种“超越”论只能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愿望而已。司法实践中的无数事实不断证明,有罪推定的倾向之所以长期以来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正是否定和批判无罪推定原则所带来的直接后果。 以实事求是的抽象目标去否定无罪推定原则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走向事实上的有罪推定,更可怕的还在于因失去准则而放任了主观随意性。 从自身含义而言,实事求是作为一种追求真实的价值目标,其正确性和正当性显然是无可置疑的。然而,如果这种目标抽掉了方法论的支撑就会变得虚幻莫测。一旦脱离“求”的方法和“是”的标准,实事求是就成为可以被任何人利用和歪曲的空话。关于实事求是被滥用的最典型例证莫过于文革动乱中的大批判、大辩论。在轰轰烈烈、乐此不疲的大批判、大辩论中,两派观点都打着实事求是的旗号背诵着关于实事求是的毛泽东语录,声称自己实事求是。这种延续了十年的论争最终也无法达成共识,仍是各执一词,自以为是。而更可怕的是,实践中,当人们对“是”与“非”的标准莫衷一是,而又都以实事求是者自居,最终的结局往往就只能以话语权来决定胜负。在权力面前,既可以做到“是也不是”,也可以做到“不是也是”。 同理,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定位问题上,如果抽掉了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具体原则,而只是以实事求是的抽象标准为依据,同样会导致对“求是”标准的主观随意性。 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诉讼理念的提升,目前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被社会主流观点所接受,并且在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得到体现。但遗憾的是,仍然没有做到将这一原则堂堂正正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就意味着,迄今为止,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的关系仍然没有彻底理清楚。这种状况,严重困扰着人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正确理解,致使无罪推定原则难以得到推行和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