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冤假错案背后的刑诉理念冲突

作者 田文昌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2/27

  误区二:关于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冲突


  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坚守并宣传着一种原则,就是在打击犯罪的时候,要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然而,我们似乎并从来没有认真思考过这一口号的可行性。不枉不纵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并无不当,从理想上说更是一种最高境界。但是,当“枉”与“纵”之间发生冲突时,不枉不纵就难以两全。重要的是在难以两全而无法兼顾时,又该如何做出选择才是必须面对而无可回避的问题。美好的愿望与严酷的现实不容易相提并论,法律的原则更不能建立在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基础之上。


  近些年来,一桩桩冤假错案接连不断暴露,并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再一次对“不枉不纵论”提出不容回避的拷问:在“枉”与“纵”二者之间发生冲突而难以两全时,还能否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当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案件的侦破不可能完全准确无误。只要证据的指向不具有排他性,对“是”与“不是”的疑点无法充分排除,就不可能到达既不冤枉也不放纵的理想目标。基于此,才出现“疑罪从无”和“疑罪从有”两种反映不同价值观的定罪原则。


  简言之,就是“宁可错放,也不能错判”,还是“宁可错判,也不能错放”?这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二者必居其一。从社会效果而言,对于前者,“不能错判”所导致的后果是:有可能放过了真正的罪犯,却避免了冤枉好人,同时维护了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对于后者,“不能错放”所导致的后果是:有可能惩罚了真正的罪犯,同时也有可能冤枉了好人并污染了司法环境;而更大的危害在于,一旦铸成冤案,就会使真正的罪犯因彻底逍遥法外,甚至客观上还会鼓励他增强继续作恶、危害社会的信心。所以,“疑罪从无”显然是权衡利弊之后的科学选择。


  在确立法律原则时,一个需要遵循的前提是:法律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一门科学,而绝不是一种理想化的口号,更不能意气用事。“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作为一种理想化的目标无可非议。但是由于现实条件下的不可操作性,在逻辑上却形成了无解的冲突。


  在定罪原则上的“不枉不纵”论与“实事求是”论一样,由于抽掉了以方法论为支撑的具体操作原则,最终必然会导致以话语权为中心的主观随意性。所以,我们应当在理性思考中摒弃那些响亮的空洞口号,回到切实可行的现实中来。只有不折不扣地坚守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才能夯实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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