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田文昌:冤假错案背后的刑诉理念冲突

作者 田文昌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2/27

   前述论及的四个误区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在表面形式上貌似合理,且全面、周延,无可挑剔。在实质内容上互相冲突,无法兼容。然而,多年来,这些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深入人心,有些人甚至已经深陷其中而难以自拔。


   现在,是时候应当走出这种误区了。


  中国的法治之路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成就的背后更暴露出法治化进程中的种种困扰。而其中亟待突破也是最难突破的,就是理念的滞后。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现实,冷静、理智、旗帜鲜明地走出理念的误区,才能摆脱思想的桎梏而转向真正的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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