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公安部:保障律师参与刑诉 健全冤假错案纠正机制

作者 小牧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3/23
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尊法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决策情况的考核监督;强化执法实战培训,完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全面落实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结果运用,推动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作为公安民警的准入考试。   证据制度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证据质量是保证严格公正执法的决定因素。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冤假错案反映出的公安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专门就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提出了若干措施,紧紧围绕司法审判的要求,依法全面取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依法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强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加强涉案财物管理。   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强化权力制约、防止执法腐败的重要保障。《决定》围绕改革权力运行机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明确了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全面推进执法公开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准确界定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项权力,并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全面建立违规过问、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落实执法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接触、交往行为规范,严禁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宴请和礼物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反馈机制,充分运用公开听证、调解、质证等方式,增强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过程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说理性。   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执法管理是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效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执法活动的系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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