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公安部:保障律师参与刑诉 健全冤假错案纠正机制

作者 小牧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3/23
理机制,积极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对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执法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均应记录在案;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追究体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追责程序启动的主体、时间、流程;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科学设立质量与效率并重的考评标准,有效引导基层民警既多办案,又办好案;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评查、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强化执法活动现场督察,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督导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法治公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决定》要求,在近年来各地建立网上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案件信息网上录入、案件审核审批网上进行、法律文书网上开具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全流程管理,提高执法办案效能。除涉密案件外,全面实现网上办案,防止“体外循环”;完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流程管理功能,将110接警、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等接报警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与相关办案监督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案件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和同步记录,有效防止有案不立、违法办案;强化系统对办案流转环节、法律依据和法定期限的预警提示功能,实时提示办案民警依法办理、预防执法问题发生。   《决定》还对不断改进行政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事项办理程序和执法窗口单位民警行为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公安部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公安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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