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刑事案件】常用数据汇总
15.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16.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7.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8.传唤、拘传期限: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小时。 19.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0.拘留后进行讯问期限:拘留后24小时以内。 21.拘留期限(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2.审查批捕期限: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 23.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4.逮捕后进行讯问期限:逮捕后24小时以内。 25.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26.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27.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 28.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 29.补充侦查次数:2次为限。 30.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 31.一审合议庭人数:基层法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中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高院、最高院一审由审判员3—7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