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商业广场类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情和解决思路

作者 小牧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3/28


  应当为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关系中的次承租人设计更为周全的保护机制,除了目前的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除了前面提及的增设"出租人通知次承租人程序"以充分保障次承租人知情权,尚有必要完善次承租人参加诉讼表明立场的机制,尚有必要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适当切割,使两者既密切相关,又有所独立,"若即若离",从而尽量减轻租赁合同解除对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冲击和影响,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损俱损"的不利于次承租人的被动局面。


  二、裁判应充分尊重但绝不拘泥于、绝不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一方面,本诸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关于解除权产生条件的约定。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正确的思路及做法是,我们应当审视: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导致极不公正的后果"、"是否在当事人之间造成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若是,则约定无效,当事人不得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是故,在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之前,针对商贸城、商业广场经营者拖欠租金而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件,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宜机械理解适用法律,不宜假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名,遽然作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判决或裁决;另一方面,宜充分考量社会效果,宜多运用调解方式,尽量实现各方最大利益。


  三、积极探索创新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合同解除纠纷的化解路径


  商贸城、商业广场等租赁合同,裁决解除易,纠纷化解难,后遗症不少,故有必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形创新化解路径,全力消弭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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