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不能混淆的25组法律概念

作者 王新平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4/16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按照梁慧星先生的说法,只有掌握法律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掌握了概念体系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因此,研习法律须从概念入手。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归纳整理了25组概念进行比较说明。


  01.沉默与默示


  沉默:指单纯不作为而言,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默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比如点头、摇头等方式,用行为表示认可或者拒绝。


  02.无效与失效


  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构成条件,而致不发生法律效力。


  失效:法律行为具备有效要件,但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失去其效力。


  03.常理与惯例


  常理:通常的道理,也即情理。例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这里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谓常理。


  惯例:可以理解为交易习惯,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交易习惯包括地方习惯、行业习惯和当事人习惯,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04.法理与学说


  法理:按教科书的说法,是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简单点说,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


  学说:学者关于制定法的解释、习惯法的认知、法理的探求等所表示的见解。学说虽非法源,但权威的学说对法律的发展及法院的审判,会有影响。


  05.权利与权益


  权利: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利益是权利的主要内容,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表现为权利,如占有、死者的人格利益等。


  权益: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利益=权益。


  06.继承与承继


  继承:依法承受死者的遗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承继:严格来说,承继与继承并非同一含义。它常用在合同条款中,例如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继。


  07.委托与代理


  委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处理事务,有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有未授予代理权的,并非委托皆授予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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