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能混淆的25组法律概念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 08.征收与征用 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 09.推定与认定 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按其形式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允许当事人反驳。 认定: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够直接确定案件事实。 10.自认与认诺 自认: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不包括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依场合,可分为诉讼外的自认和诉讼内的自认。诉讼内的自认可产生免除举证的效力。附条件的“自认”实际上是不承认。 认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实际上是对权利的自认。 11.拍卖与变卖 拍卖: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进行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 变卖:由第三方有权力的部门(如法院),将标的物卖给特定买者的活动。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拍卖均比变卖严格。 12.标的与标的物 标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学界多数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 标的物: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标的,并非是学说所指的标的,而是标的物。 13.代理商与经销商 代理商:代理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从被代理人处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代理商不承担责任。代理商是买卖合同出卖方的代理人。 经销商:从供应商处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经销商是两个买卖合同的主体。 14.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等,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以列入其中。社会公共利益在广义上包括国家利益。 15.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