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不能混淆的25组法律概念

作者 王新平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4/16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


  08.征收与征用


  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


  09.推定与认定


  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按其形式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允许当事人反驳。


  认定: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够直接确定案件事实。


  10.自认与认诺


  自认: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不包括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依场合,可分为诉讼外的自认和诉讼内的自认。诉讼内的自认可产生免除举证的效力。附条件的“自认”实际上是不承认。


  认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实际上是对权利的自认。


  11.拍卖与变卖


  拍卖: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进行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


  变卖:由第三方有权力的部门(如法院),将标的物卖给特定买者的活动。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拍卖均比变卖严格。


  12.标的与标的物


  标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学界多数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


  标的物: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标的,并非是学说所指的标的,而是标的物。


  13.代理商与经销商


  代理商:代理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从被代理人处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代理商不承担责任。代理商是买卖合同出卖方的代理人。


  经销商:从供应商处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经销商是两个买卖合同的主体。


  14.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等,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以列入其中。社会公共利益在广义上包括国家利益。


  15.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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