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不能混淆的25组法律概念

作者 王新平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4/16

  权利抗辩:包括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被告对权利抗辩有处分权,如果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不应进行释明并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1.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以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占有无转让权的让与人转让的动产后,善意的受让人可立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在主张受让人为非善意的一方,而非主张善意取得的一方。在我国,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


  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一定法定期间之后即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一般来说,时效取得的举证责任是由主张时效取得的人,就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时效取得中,占有人虽不负有证明自己为善意占有的义务,但得证明自己为无过失占有。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但未规定时效取得。


  22.合同变更与可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有主体变更与内容变更之分。主体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故合同变更,常指内容变更。


  可变更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情势变更造成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23.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聚合


  请求权竞合: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例如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方可以基于所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提出返还原物之诉,也可以基于租赁关系终结所生债权,提出返还租赁物的合同请求。


  请求权聚合:又称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即当事人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24.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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