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不能混淆的25组法律概念

作者 王新平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4/16

  25.检验期、保修期与质保期


  检验期:买方在接收货物时用于确定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段。检验期的长短与瑕疵的类型有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检验期最长可达两年;在有质保期的情况下,可以更长。检验期的功能在于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致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一致则出卖人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质量检验合格的标的物在检验期满后的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检验期没有关系,而是保修期要解决的问题。


  保修期:保修期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合同法没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三包规定中也对部分产品的最低保修期做出了规定。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在立法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认识,但不管怎样起算,其实质都是以检验期届满时间作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实现检验期与保修期的无缝衔接。保修期的终止时间取决于合同约定,只是在法律规定了最低保修期时,约定的保修期不能短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只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间内,出卖人依然负有维修并承担费用的后合同义务。


  质保期:在合同法上称为质量保证期,实践中根据产品不同称之为有效期、失效期、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期或最长使用寿命。质保期是指厂商承诺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时间段。一般自标明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开始起算,至标明的有效期或失效期届满终止,与检验期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过了质保期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时,生产者和经营者将不再承担包括侵权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检验期要解决的是产品本身的违约责任问题,而质保期主要解决的是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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