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建筑领域中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责任认定

作者 王 童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4/18

  当前,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模式:实际施工人(俗称的包工头)承揽到任务后挂靠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或劳务公司),然后自行招用民工进行施工。出现工资纠纷或工伤事故后,包工头偿付不起赔偿费用时,农民工即主张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出要求支付工资及享受工伤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养老、医疗社保待遇等系列主张,目前司法实务中多支持了上述主张。
 

  对此实务中多有争议: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建筑企业对这些民工到底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笔者在此作简要分析。
 

   一、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1、劳动关系应包含身份的、社会的要素,比如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不具有身份、社会的要素。
  

  2、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而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者未能成为用人者的成员。
  

  3、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国家对此干预多;雇佣关系中雇员虽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总体上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以契约自由为主,国家一般不特别干预。
   

  (二)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方之间关系形成过程如下:
 

  1、农民工及包工头往往具有同一地域性、以本村劳动力为主的特点,由包工头统一招用。
 

  2、包工头出面与建筑企业承揽业务,农民工直接受包工头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等的管理,与建筑企业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特别是在农忙季节时农民工普遍要回家务农、建筑企业实际上无法约束管理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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