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建筑领域中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责任认定

作者 王 童 来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浏览 发布时间 15/04/18

  综上,建筑企业对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应承担工资支付和工伤赔偿的替代责任,但不应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医疗社保待遇等责任,这样规定是合理的,既可避免为保护农民工而勉强认定建筑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所带来理解上的混乱,而且不过分加重建筑企业的负担,利益更为均衡,也较符合当前建筑行业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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