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的思考

作者 毛洪涛 浏览 发布时间 15/04/22

  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工作指引


  第一、关于办案流程。


  1、接受委托。死刑复核案件较为特殊,直接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被告人的亲友在委托律师时,往往会更在意案件辩护的成败。在该类案件中,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不对委托人做出不恰当的承诺,也不得进行所谓的“风险代理”,死刑案件矛盾尖锐,承诺无法兑现,造成的风险比一般案件更大。同时,虽然死刑复核案件的核准率较高,律师接受委托时仍应当恪尽职守,避免委托之初就存有“死马当活马医”、收费走程序的念头。在现阶段,为避免造成误会,律师还应提示家属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显示辩护律师姓名。建议在确定委托时,采用专门的死刑复核专用委托协议,对律师在死刑复核辩护中的特殊权利限制作出规定。



  2、会见当事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会见被告人的要求。这种会见难的情况多出现在重大敏感案件中,希望之后通过相关规定的完善予以明确。律师可在阅卷前后均至少会见被告人一次,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并注意被告人是否提供检举立功等相关材料。



  3、阅卷。《办法》已明确规定,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有阅卷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设置了律师阅卷室,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复核阶段,承办法官经常会就相关事实问题向下级法院甚至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律师应与法官积极沟通,及时对其中较为重要的材料进行查阅。



  4、参与刑民调解工作。不核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亲自或通过下级法院居中进行刑民调解,被告方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甚或被害方不再有强烈的反应、情绪,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辩护律师应当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在适当的案件中帮助当事人亲属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性,甚或与法官沟通,作相应的协助工作,以争取被告人量刑上的从宽处罚。



  5、提交书面材料。为方便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办法》规定,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年内下级法院报送死刑案件一直存在不均衡现象,一般年初和年底较为集中,提交材料一定要及时,尤其是在十一二月份,法院年底结案统计时,避免出现案件已结,材料尚未送至法官的情况。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