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的思考
6、特殊情况。死刑复核律师在被告人未执行死刑前,不能轻言放弃,如认为事实、证据存在问题或被告人曾提供检举线索等,即使已核准死刑,律师仍应当保持适当关注,与法官和被告人亲属保持一定沟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现多起临刑中止执行的案件,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律师应尽可能的通过会见被告人、约见法官等渠道获知中止执行的原因,并为进一步的辩护做好准备。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但并没有对律师在该阶段如何参与予以明确,建议应当完善。 第二、死刑复核案件常见辩护角度分析 1、事实、证据问题 事实、证据是死刑案件的生命线,也是死刑复核法官审查案件最为重视的部分。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寻找一、二审证据体系中的缺陷和突破点,以点带面,也要尝试站在法官的高度,全面的把控事实,做到既有细节,也有整体,突破已有的认定被告人犯罪并应当判处死刑的证据体系。结合一些未核准的案例,我们也总结一下辩护律师切入的角度问题: A、刑事责任年龄认定问题。如被告人刘某抢劫案,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刘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但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矛盾,刘某父亲关于刘某出生日期的证言亦存在前后矛盾。后该案因证实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年满18周岁的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未核准死刑。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死刑复核案件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目前认定该类事实的证据一般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但是由于农村户籍登记较为混乱的现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认真阅卷,查阅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与被告人供述、其亲属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同时要注意证据能力问题,如户籍证明是否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所出具。 B、共同犯罪中死刑被告人作用认定问题。如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案,赵某某与同案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各自出资情况不明,后该案因证实赵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最主要作用的客观性证据不足,未核准死刑。死刑复核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有较大比重,由于死刑政策的从严把握,即使均为主犯,往往也需要区分罪责大小判处死刑。对于存在同案被告人的死刑复核案件,律师应注意被告人与同案犯之间的罪责比较,最后落实到证据上,就是需要击破认定被告人起最主要作用的证据体系或者使法官采纳上述认定证据不足的意见。这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策略,针对上述案例类型,律师应当注意共同犯罪人分别出资,各自拥有相应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与一名主犯出资、组织、指挥多名同案犯具体参与交易,该名主犯依法承担全案责任的毒品犯罪案件在量刑情节上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