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的思考

作者 毛洪涛 浏览 发布时间 15/04/22

  C、对侦控机关工作存在漏洞的辩护突破。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要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而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侦控机关仍经常会以普通案件的标准建立证据体系,这往往给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留下很大空间。如被告人尹某故意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尸体右脚西北侧地面有少量血凝块(被雨水冲刷);血凝块地面有不规则石头两块,上粘附有血迹和毛发(已提取)。但公安机关没有对以上物证、痕迹进行鉴定。根据尹某供述,被害人抓伤了其胸部和手部。尹某的体表相片也证明其胸部和手上有伤。但公安机关没有对尸体指甲缝里的残留物进行过提取、检验或鉴定。尹某供述作案后回到家中,发现裤子上有血,就将自己作案时所穿衣裤洗了。其父也证明案发第二天,见尹某的衣服凉在屋檐,帮着收了。但公安机关没有对衣裤进行了提取和对可能残留的血痕进行检验或鉴定。虽然该案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后因没有依法及时提取和鉴定相关物证和痕迹,未核准死刑。对于这类案件,辩护律师应认真审查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供述未得到客观证据印证之处,帮助法官发现侦控机关的工作疏漏。刑事复核法官特别重视先供后证取得的证据,通常认为可信度较高。同样,如果被告人有罪供述没有得到相应证据印证或者出现矛盾证据,也必然引起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疑虑。这是律师应当首先发现并提示法官注意的问题,也同时要求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控要有全局观。


  D、对DNA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的辩护突破。DNA鉴定意见被称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在死刑案件中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很多案件即使被告人不认罪,只要有DNA鉴定作为直接证据,就一样成为铁案。但事实上,DNA鉴定作为专业人士根据科学方法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并不能完全避免主观判断。且不论其中的概率性问题,有的案件中甚至存在工作失误。如刘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作为定案依据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的检验经过、数据表及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矛盾,将女死者的基因座标识为XY(男性基因)、将关键检材的标记序号记载错误、委托送检日期在出具鉴定日期之后等,在复核阶段虽经补正,但无法合理解释上述错误,而未予核准。对于DNA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等定案的重要证据,复核法官的审查是非常细致的,不会只看结论,对于其中的送检对比记载、DNA基因座图谱、尸检照片伤口对比都会认真研究,并有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咨询。这些对于辩护律师来讲,也是同样应当做到的工作。这一类客观铁证一旦找到可以突破的缺陷,往往可以使整个案件的辩护获得巨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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