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的思考

作者 毛洪涛 浏览 发布时间 15/04/22

  E、对被告人检举的应对。对于被告人的检举、揭发,辩护律师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并与复核法官保持沟通,询问进展。另外还要仔细询问当事人是否在一、二审期间也提出过检举线索,是否得到过回应。如林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期间,林某某检举多起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二审法院未转公安机关查证落实就作出维持死刑裁定,后复核期间因此未核准死刑。


  2、政策、量刑问题


  死刑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政策问题,如前所述,做死刑复核的辩护律师不仅仅要有法律素养,还要有一定的刑事政策水平,要注意关注与死刑相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案例的收集。死刑复核不核准案例越来越多的集中在政策把握和量刑考虑上,由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仅简单举例说明律师在其中应考虑的因素和对策:


  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罪的特殊考量。如被告人张某运输毒品案,张某素以务农为生,系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在犯罪中处于受指使、被雇佣的地位。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且有多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未核准死刑。运输毒品有其特殊性,不能仅以运输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辩护律师应当熟悉掌握毒品犯罪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刑事政策,对于出于赚取少量运费的动机而受指使、被雇佣运输毒品的,从适用刑罚上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区别的角度加以辩护。


  因酌定因素符合刑事政策从轻处罚,未核准死刑。如被告人宁某某故意杀人案,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刘某某、万某某先后与被告人宁某某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引发本案负有重要责任,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宁某某潜逃后回家,系其父亲报案而被抓获,近亲属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应予考虑。由于死刑案件特殊的政策性因素,律师在辩护中不仅应注意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同样不可忽视。比较常见的情节包括: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民间矛盾引发、亲属间犯罪等等,往往决定生死的是其他刑事案件并不被重视的量刑情节。也如前所述,在这类案件中,律师应特别注意民事赔偿和被害方谅解在辩护中的作用,应当把握时机与被告方家属沟通,讲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并与复核法官积极联系,提供支持,要善于配合法官做被害方工作。在与被害方沟通时,应当注意语言表达和沟通技巧,以代表被告方真诚求得谅解为主要目的,避免造成“花钱卖命”的不良评价。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