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作者 辛闻 来源 中国网 浏览 发布时间 15/04/27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2015年4月27日10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广宇: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在全面梳理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起草了司法解释草案,并认真听取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工作前后历时半年,经过数易其稿,不断完善。最终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二、起草《解释》遵循的原则


  起草工作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依法解释。主要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围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二是突出重点。对整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解释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目前起草的《解释》只是针对新法规定的若干创制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确保新制度、新规定的贯彻落实。三是可行实用。《解释》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缺乏实践积累,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暂不规定,成熟一条起草一条。总的来看,《解释》注重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注重对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注重对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同时,也正确处理了加强诉权保护与尊重诉讼规律、强化司法的能动积极作用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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