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律师函”签发指引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15/05/07

  1.1为规范律师函的签发质量,提高律师函的效能,降低因律师函签发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特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的律师函是指基于客户委托,由团队律师向相关方签发的旨在要求其履行义务、通知相关事项、获得相关信息、创造谈判条件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文件。

  1.3就下列情况,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可以签发律师函:

  (1)要求相关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

  (2)要求相关方向委托人作出一定行为;

  (3)通知相关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

  (4)经团队准许可以签发律师函的其他情形。

  1.4对外签发律师函应当至少实现以下目的:

  (1)给相关方施加心理压力,促使其与委托人协商处理争议,以避免诉讼风险;

  (2)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产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3)能够获得相对方回复,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用于排除当前面临的法律障碍;

  (4)能够达到告知的法律效果,以避免或转移法律风险;

  (5)能够改变相对方的预期,影响相对方原有策略。

  1.5律师函的签发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委托手续完备;

  (2)请求明确;

  (3)排版简洁得体,布局条理清晰;

  (4)行文专业严谨且有威慑力;

  (5)内容具有感染力和说服力。

  1.6律师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

  (2)案号;

  (3)摘要;

  (4)首部;

  (5)主要依据;

  (6)基本事实;

  (7)法律责任;

  (8)本律师意见;

  (9)结尾;

  (10)签署;

  (11)附件。

  2.委托手续的办理

  2.1客户委托团队律师对外签发律师函的,必须依照事务所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客户出具授权委托书。

  2.2如果签发律师函并非单项法律服务,而是附属于其他法律服务,应当在相关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

  2.3客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中应当明确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向相关方签发特定目的和内容的律师函;

  (4)应具备的其他相关内容。

  2.4委托人如果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指模;委托人如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印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私章或指模。

  2.5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当作为委托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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