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二手房买卖中130个疑难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全记录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浏览 558 发布时间 15/06/01

  【23】“交钥匙”与“交房”非同一概念,交钥匙不等于交付房屋,往往出卖人交了钥匙,但因租赁关系或共有关系,或其他原因,导致对出卖房屋有异议的案外人或第三人占据房屋,不予交付,此情况下,是否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或有能力解决实际交房问题,皆不明确,故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对出卖人的全面履行交房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明确。


  【24】二手房签约前,买受人对房屋内居住人员的情况应有所了解,对是否影响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存在障碍应有判断,并在合同中对出卖人虽交了钥匙但买受人仍无法入住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作出约定。


  【25】“交房”通常与“交钥匙”合二为一,如何交钥匙,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程序。在发生争议情况下,一方辩称已交付,一方辩称索要过,均称遭到对方拒绝,如何避免举证上的困扰,可事先约定一方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遭拒时,有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确认途径,尽量较之提存公证简便,比如约定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单位或自然人,明确双方遵守的通知方式。


  【26】因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为房屋腾退、交付义务,为防止强制腾退义务一方人为破坏,对房屋现状的确认、交钥匙及验房最好安排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起到证据保护的见证作用,同时对现场情况最好有照片说明。


  【27】房屋交付前出于报复故意毁坏门窗锁及装修,导致非吉屋、非现状移交,如经鉴定非自然损坏而系人为破坏,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均应由交付义务方承担。


  【28】买受方对二手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及验收时,注意查看房屋墙壁、墙角、天花板是否有裂痕和渗漏,尤其阳台、卫生间附近地板是否潮湿发霉,门窗的通风、采光状况是否良好,管线灯座是否正常,主体承重结构是否改动等,并将看房结果形成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29】对于明确约定“现状交付”的二手房,对未来房屋交付的“现状”,应尽可能详细地事先列明交接清单,此外,还应列明交接家私家电或其它设施的价值,以免交接时发现破坏或缺失,为提起损害赔偿标准提供依据,否则,因无法举证可能导致诉请被驳回。


  6.买方拒绝履行的理由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或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约定,又无合理抗辩理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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