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二手房买卖中130个疑难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全记录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01

  11.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


  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付款和交房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60】通常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尾款在交房时或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虽可能在同一天发生,但亦存在先后顺序。一旦较真,谁先谁后,就易成为任何一方的借口,导致纠纷产生。为防止此种情形出现,当事双方应对具体交房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交房后尾款支付方式、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导致交接出现困阻后的补救方案进行明确约定。


  【61】房屋对房款或定金交付有明确日期约定的,主张在该日期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明确约定支付定金后入住的,对于未支付定金而入住的,双方应有书面说明。


  【62】争议条款:①在未具体约定过户日期情形下,“余款过户前两天交付”的约定极易混淆事实。②“买方拿到产权证复印件同时付清余款”,对买方而言,应明确为变更后的产权证;对卖方而言,应注意该条款通常会被理解为先办下过户手续,而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在后。③“除银行贷款以外的款项待房产证过户完毕后付清”,“其他款项”是否指“工本费、律师费、保险费”,是否包括“房屋尾款”,容易产生争议。④“卖方在收齐买方楼款时交税过户”,卖方的过户递件手续须先行情形,卖方以收全款抗辩理据不足。


  12.房屋相关费用的结清


  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对房屋交接前涉及该房屋的物业、暖气、水电、煤气、电话、电视有线、维修基金等费用的结清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出卖人应缴而未缴上述费用,买受人在垫付后可向出卖人追偿。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63】现状出售的二手房,应对交吉条件作出约定,详细清点待移交的设备设施,明确各项应付费用(如水电、煤气、电话、电视有线、物业费、供暖费等)的缴纳义务,并在实际履行交接时,按列明的清单清点、检验,对设施、设备缺省或影响使用的功能缺陷,应在清单中预先告知,以免事后起纠纷。买受人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未结清费用,不能以出卖人未提供相关交费凭证拒绝履行自己后履行义务。在买受人未垫付上述应由出卖人缴纳而未缴纳的费用情况下,无权向出卖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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