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诉讼实务指引 第一章婚姻诉讼之案由规定 根据2011年新修改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婚姻案件的民事案由主要集中在第二部分中——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含的案由有以下几类(出自《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版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部分):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9、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0、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11、探望权纠纷 第二章婚姻诉讼之管辖确定 以离婚诉讼为例,一审离婚诉讼之管辖确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情况下,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之管辖法院还可能为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等。具体管辖确定规则详见法律适用指引部分。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通过审查,确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章婚姻诉讼之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类案件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围绕第一章中所述案由展开,在此选列以下几类最为典型的诉讼请求。 1、婚姻关系类。 婚姻关系的终结,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最基础的诉讼请求。对应不同的婚姻状况,这部分诉讼请求分别体现为:确认婚姻无效;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解除婚姻关系;解除事实婚姻;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等。 2、子女抚养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