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7、离婚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不准离婚,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亦应符合该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要求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返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起诉离婚符合受理条件,但在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不准离婚后,已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应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5期(总第664期)。 第三节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一、解除同居关系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 二、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