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09

  6、损害赔偿方面。


  用以证明构成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过错责任的证据,包括存在家暴、遗弃等过错情节的证据。


  7、其他婚姻诉讼证据。


  根据个案不同,其他婚姻诉讼中还有可能涉及保证书、离婚协议、析产协议、给付彩礼凭证等相关证据。


  第五章婚姻诉讼之裁判规则


  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围绕原、被告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围绕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以离婚案件为例,主要的裁判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类。


  有关婚姻是否无效;婚姻关系是否撤销;申请婚姻关系无效之主体;事实婚姻的认定及解除;同居关系之认定及解除问题的规定,具体见法律规定指引相关部分。


  有关是否判决离婚的问题,重点考量、判断是否存在法定判离的情节;夫妻婚姻基础如何,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有无和好可能;若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等问题是否能够做出合理安排。


  2、财产分割类。


  离婚诉讼中,若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异议,夫妻双方可协商作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案件之审理,先进行析产。确定共同财产之范围后,应本着公平兼顾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无过错一方之原则,把握其来源、性质,确认其归属、分割方案。具体对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等财产的认定及分割,见指引相关部分详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究竟属于一方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内外两个方面:对外,要看夫妻债务的产生方式;对内,要看所负债务的用途及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方式是否有约定。现行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的法律制度的构建较为简单、原则,既要防范夫妻利用离婚逃避债务,也要防范离婚夫妻的一方编造共同债务,在诚信体系尚不完备的今天,还是要依靠法官在不同个案中,根据法律规定、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3、子女抚养类。


  法院确定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的问题,一般以子女权益、身心健康及实际需要为重,考虑子女的年龄、教育、医疗问题,尊重子女意愿;考虑夫妻双方的身心状况;及直接抚养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配合等情况综合考虑加以确定。


  4、损害赔偿类。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有以下三点规则:(1)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损害赔偿;(2)双方均有过错情节导致离婚的,双方均不赔偿;(3)若判决不准离婚,则该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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