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十七、军人分割财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2、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十八、买断工龄款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奚晓明:《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十九、生产资料、养殖、种植产业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0条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1条 二十、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