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09

  5、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受理后,经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可以适用缺席审判。至于判决离婚与否,仍需结合被告下落不明原因及时间等因素,及导致婚姻感情破裂与否考虑而定;但若判决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一般不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而原告的相关财产权益也并非因此丧失保护,其可通过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方式解决。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指引


  第一章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节婚姻无效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结婚登记程序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


  1、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


  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婚姻代理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等级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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