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5页。 二、损害赔偿的内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赔偿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时原则性的规定。在确认婚姻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而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2-253页。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1、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在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不宜作扩大解释。因为,案由不一致,法律调整范围也不一致,且离婚案件常常是因家庭成员间矛盾引起,矛盾本身就很激烈,婚姻案件中加入其他家庭成员更易计划矛盾,所以不宜合并审理,离婚案件民事主体应仅以夫妻双方为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至于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外寻求救济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0-2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