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五章其他 一、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奚晓明:《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狄怡婷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