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作者 小牧
来源 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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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5/06/09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延迟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对此,应分别不同情况对待。如果符合任意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那么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两种情形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延迟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