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有关100个法律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四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四条。 五、受胁迫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第二节离婚 一、协议离婚 1、登记机关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