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

作者 小牧 来源 法律风险管理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26

  

  5、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原件);

  

  8、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未预售证明(原件)。

  

  注:1、申请书可到各分局领取或登录市国土局网站下载;2、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扫描。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有乡(镇)村企业厂房建筑物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2条

  

  办理流程: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

  

  所需材料: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抵押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

  

  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2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

  

  办理流程:1、提交材料;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3、十个工作日左右领证。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注:1、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2、央产房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 3、该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申请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或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转房屋抵押登记,再办理上述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4、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5、用于申请房屋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Copyright © 2010-2025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www.jiuyilushi.com)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1021410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280200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