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
动产抵押、质押
(一)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
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2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所需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非农用机动车
登记部门:车辆管理所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办法》第33-40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登记流程:
1、申请人向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的手续、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3、审核计算机登记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4、一般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所需材料:
抵押人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民用航空器
登记部门:民用航空管理局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6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7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2、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3、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4、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