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

作者 小牧 来源 法律风险管理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26

  

  (四)船舶

     

  登记部门:海事局(小型船舶)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

  

  法律依据:《海商法》第12条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第20-24条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4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 

  

  对20吨以上(20吨以下的参照办理)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五)非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农村私有房产;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登记部门: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

  

  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3、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抵押物清单;

  

  5、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六)果园、树林  

   

  登记部门:县级以上林业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2条

  

  办理流程:

  

  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4、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所需材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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