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各种资产办理抵(质)押登记的部门和流程梳理

作者 小牧 来源 法律风险管理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26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5条 《担保法》第97条 《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

  

  办理流程及材料:

  

  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2、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项目财产保险单;

  

  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六)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23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办理流程及材料: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1、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2、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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