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检公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 小牧 来源 法制网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27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指派专人办理案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带队赶赴台州,听取案件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全程跟踪指导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案发后的第3天,台州市检察院即指派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办理该案。

  二是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专案组与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移送批捕以及执行逮捕之后,专案组提前调阅批捕卷和全部侦查卷宗,对阅卷时发现的包括连恩青鼻部医疗是否适当以及医院有无过错等未查清事实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意见;在案件审查起诉后,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反复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有无医疗过错及其他待证事实及时进行鉴定。


  三是尊重各方权利,仔细核实证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专案组既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意见,作好安抚善后工作,又充分尊重保障连恩青的诉讼权利,如对其提出的数据、病历作假等情况到医院实地调查、听取证人证言、亲自观看机器操作并作录像、随机调看其他病人的影像片以印证证言,进一步查清真相。


  四是准备充分,确保庭审效果。出庭前,在充分预测庭审焦点的基础上,专案组认真准备出庭预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全面、仔细地审阅、修改“三纲一书”,提出由鉴定人出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作出说明。鉴定人当庭从专业的角度解释了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阐明了持久性妄想障碍和疑病症之间的根本区别,指出连恩青的疑病症与其在温岭市人民医院的就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诉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依法严惩凶手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案例2】


  王英生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因病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针灸治疗,因感到效果不佳,遂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11月29日,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行凶,将为其治疗的针灸科主任医师康某某砍死。


  2012年12月3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英生执行逮捕。2012年12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2年12月2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2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英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王英生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英生于2014年4月22日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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