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检公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 小牧 来源 法制网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27

  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明及其亲属因李明父亲病故,与救治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产生纠纷,后在医院调解室内与医生袁某某等人进行协商。当日18时许,双方矛盾升级,被告人李明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袁某某头面部。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3年6月18日,李明涉嫌故意伤害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7月17日,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明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医疗纠纷殴打医生致重伤,情节严重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认真倾听被告人对犯罪的认识和看法,耐心细致地对其讲法、讲理,经过多次劝导,被告人李明最后表示认罪服法,其和亲属会采取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不会再找医院闹事。二是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主动联系被害人及亲属,听取被害人的诉求,多次和被害人及亲属耐心沟通,阐明法律和政策,在向被害人表示将依法从快处理案件的同时,针对被害人提出的有预谋恶意伤害等问题一一做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安抚了被害人及亲属的情绪,避免事态扩大,激化社会矛盾。三是注重正面宣传引导。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南京市多家媒体旁听庭审,在庭审中,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医患纠纷频发的深层次原因阐述检察机关意见、呼吁医患双方互信、互谅,取得较好效果。


  【案例5】


  王敏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敏在武汉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009年11月两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王敏不满手术效果,多次到该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王敏仍多次到该科室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5月20日,王敏又指使他人对正在工作中的该科室医生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王敏还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某某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某某家中,扬言欲伤害叶某某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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