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7】 陈金泉等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金泉将陈某某(系陈金泉之兄)送至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中医院就诊治疗。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扁(系陈金泉之妹)等人怀疑陈某某病情恶化是医院的责任所致,遂动手殴打医务人员梁某某、孙某某等人。在院方宣布陈某某死亡后,被告人陈金泉即用手机召集其亲戚朋友前来中医院。被告人陈金泉、陈扁、陈宝治(系死者陈某某前妻)、朱乾坤(系死者陈某某妹夫)等人随后在中医院五楼内一科抢夺病历,对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进行打砸,致中医院的大量医用器具、器械、药品及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损坏,且随意殴打陈某某等医护人员及在场执勤的凤城派出所协勤人员柯某某、王某某,并强行将该两名执勤的协勤人员拉至死者陈某某旁看尸体。被告人陈扁、陈宝治、朱乾坤、陈金泉等人后又将死者陈某某的尸体从病房中移出,强行拉至中医院一楼入口大厅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用水将收费窗口工作台凹槽注满,并对中药房、急诊科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进行打砸,并随意殴打周某某、黄某某等医护人员及凤城派出所出警民警柯某某。四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医务人员周某某轻伤,黄某某等7人轻微伤,医院总价值36645元的医用器具、器材、药品等财物被毁损,导致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在院病人无法得到正常治疗。 2014年6月18日,陈金泉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由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2014年7月31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9月23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0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金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朱乾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陈宝治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于2014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建立涉医案件处置机制。根据《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就办理涉医案件建立快侦、快捕、快诉办理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案件信息通报机制、联席会议研判机制。如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时及时将案件信息告知检察院,检察机关及时指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案件侦查、取证,要求迅速查清涉案人员各自在案发现场的具体行为,并对相关证据及时固定与保存,同时注意规范现场扣押物品程序、首次询问笔录的制作等问题,有效增强办案民警办案活动中的证据意识、确保证据效力,为司法阶段从速、高效办理该案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积极探索专业、高效涉医案件办理机制。为积极履行打击犯罪职能,抽调公诉部门办案骨干,成立涉医案件专业化办理小组,专门办理涉医案件。一方面组织小组成员加强学习,探讨涉医各类犯罪主体、“情节严重”标准和加重情节等认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组织成员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学习相关医学知识,以提高讯问、询问以及审查鉴定意见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开展人性化执法,既注重打击犯罪,又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案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扁、朱乾坤、陈宝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各自家中均有幼小子女需抚养,死者陈某某后事尚未料理,建议合议庭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如有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一审判决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