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经营者、家庭及公民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
2. 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3. 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4. 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5. 接受委托,担任行政纠纷案的代 理人,参加复议、诉讼等活动;
6.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等活动;
7. 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8. 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9. 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改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调研等商务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事务;
10、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拟写各类民商事合同、法律意见书、遗嘱、声明、启事等法律事物文书。
 

最高检公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 小牧 来源 法制网 浏览 发布时间 15/06/27

  2013年11月22日,经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贺志谋被黎平县公安局批准逮捕。12月19日,黎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贺志谋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黎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0日审查终结,并于当日以贺志谋涉嫌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2月11日,黎平县人民法院以贺志谋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家属死因及赔偿问题引发纠纷,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案件。为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承办此案。经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该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不能理性处理医患纠纷,公然纠集亲属将贺某某的尸体停放至医院门诊大厅,烧香纸、放鞭炮,严重扰乱了整个医院及其周边交通的正常秩序,且在有关部门进行劝阻时拒不撤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遂改变公安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性,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黎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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