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信用卡诈骗罪的不予批捕说起:逮捕前律师介入辩护极其重要
④转达家人问候,处理相关非涉案业务,安抚情绪、做好心理辅导等。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和外界交流的唯一渠道,律师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还有转告相关非涉案信息、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体和生活状况等。 2、了解罪名和与办案机关交流案情的必要性 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律师不仅要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和、量刑规定还要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根本不可能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只有充分利用同侦查机关交流的机会尽可能多的了解罪名和案情。办案人员很愿意和高水平的律师交流法律问题,告诉律师为什么抓,为什么定此罪而非彼罪,现在办案遇到的难点和需要进一步查证的证据和证人,让当事人和家属提供其他证据、线索,遇到顽固的嫌疑人也想通过律师去做嫌疑人的工作让其认罪伏法等等。与办案人员的交流中你会获得很多案情以及他对于这个案子的态度和看法。律师可以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为今后的法律意见书的提交和说服办案人员接受律师的观点打下基础。刚刚结束的这个诈骗案,笔者在公安阶段6次与办案人员交流观点,从具体办案人员到中队长、大队长一直将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取保候审的意见同他们交流。和具体办案人员从法律规定到犯罪构成,再到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本案还需要调查的人员和搜集的相关证据等交换意见。最后搬出了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刑法学第四版712页)。办案人员也认同张教授的观点,对于律师提出的合理怀疑也比较认同。经过多次交流后,坚定了律师本案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代理意见。与当事人会见时将本案的走向和可能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3、根据案情的进展、查阅相关法条和判例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 很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了解完基本案情后,根本不提交法律意见书,这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专业的。辩护律师应该根据案情和对案情的不断了解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提交2份,第一份应该是在初次会见之后根据罪名、当事人的叙述和家属等人的讲述,写一份简单的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第二份意见书应该在多次会见、与办案人员深入交流案情之后写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就定罪、行为、证据、情节、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与办案机关进一步深入交流。 |